如果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的,工伤职工在获得赔偿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称为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2004年1月19日开始实施的《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23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综上,无论是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险法》还是山西省的地方政府规章,都是不支持两次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