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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骑电动车下班途中自己摔倒受伤,是工伤吗?

时间:2019-07-21 08:55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太原王女士:我是太原某商业银行的员工,上个月15日中午1210分,我骑电动车回家途中,猛然看见前面有一片积水,我一个急刹车,车子滑倒,我重重地摔到地上,造成脚踝骨折,到医院打了石膏,之后在家里休息了一个月。前两天看到一个普法电视节目说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应是工伤,于是我电话问单位人事:我这种情况单位是否应以工伤对待,人事告诉我,以前单位员工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好几起,都没有申报工伤。我想问的是,我的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王忠铭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认定是否“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的王女士,其骑电动车摔伤在上下班途中,这只是构成工伤的两个条件,其要构成工伤,还要在这起事故中其承担的是非主要责任。但从王女士的上述表述中,我们感到很遗憾的是,其在摔倒后并没有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对此事故进行责任认定,那么,在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的情况下,王女士的摔伤事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教育员工遵纪守法,一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公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事故的,要及时报警,不要认为当时觉得身体无大碍就不报警,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能够拍照、录像的,要立即拍照、录像,固定证据,以便交警部门或法院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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