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是指以上单位的全部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做这样的规定,其目的是强化对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人员的保护,特别是农民工、临时性用工等群体的保护,体现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和公平性。
发生劳动争议,委托律师代理
详尽说明服务操作流程
为您解答如何操作使用
为企业裁员制定详细方案
用户发表文章,奖励有细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是指以上单位的全部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做这样的规定,其目的是强化对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人员的保护,特别是农民工、临时性用工等群体的保护,体现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和公平性。
Copyright © 2014-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54824152 备案号:晋ICP备15000989号-1
版权声明: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将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