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共分四项:
一、工伤医疗。职工经确认为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负担。
二、工伤津贴。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给予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三、伤残待遇。
四、工亡补助及遗属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新《工伤保险条例》贯彻了“同命同价”的精神,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不再因户籍地、事故发生地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