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任某某于2000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被申请人某央企的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历任技术员、技术主任、副总工、副经理、经理等职。2012年,申请人考取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2014年通过被申请人完成注册,之后申请人的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均由被申请人保管,其实为扣押。2013年,申请人在担任被申请人中标的陕西韦罗项目部副经理时,根据被申请人的相关规定交纳经济风险抵押金40000元,2016年5月又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8160元。2016年10月,申请人因考虑单位离家较远、父母年纪大不便照顾等原因而向被申请人口头提出辞职申请,经被申请人同意后离职。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规定,申请人多次请求被申请人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交还证书和印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移转人事档案和社保手续等相关事宜,并支付申请人2017年建造师执业证书费用50000元,但被申请人提出要申请人支付40000元违约金方可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另外,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2013年二、三季度11114元的绩效工资未支付。2018年3月,申请人向晋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责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为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移转手续;
3.归还申请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并立即办理建造师转注手续;
4.支付申请人韦罗经理部2013年二、三季度绩效工资11114元;
5.返还申请人经济风险抵押金4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28160元,共计68160元;
6.支付申请人2017年建造师执业证书费用50000元。
【办案经过】
申请人任某某是通过网络介绍找到我的,当时其已经入职上海某央企,他利用出差的机会顺道来太原与我面谈。他给我讲,原单位像他这样的有七八个,他们从原单位离职已经超过一年多,曾经咨询过几个非劳动专业律师,说过了时效了不会支持了。我经过了解得知,原单位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以肯定地告诉他,其他律师说的是错误的。他还告诉我,他是第一个找律师打官司的离职员工,如果他的官司效果好,他可以介绍其他同事来找我。经过一次见面,我们建立起了信任,他将律师费8000元交到律所。开庭前,晋中市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曾经组织专门的调解。考虑到申请人部分证据(如韦罗经理部2013年二、三季度绩效工资11114元就是这样)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或者照片的情况,我紧紧抓住对方不知我方底细的优势,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让对方认可,并让仲裁委记录在案,从而减少了我方举证的风险。在调解无效后,仲裁委通知开庭,在庭上,我指出,对方当事人是央企的下属企业,经济风险抵押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是公司制度规定的,而且针对的是各项目部的中层以上干部,从企业管理方面考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该规定因违法而无效。在庭后调解过程中,对方迫于我方的压力,同意退还经济风险抵押金,但要求加上“审计之后”四字,隐含的意思是审计之后如果项目赢利就退还,不赢利就不退。经过和当事人及时电话联系后,我们识破了对方的意图,坚持“根据法律规定,收取本来就是违法的,退还应该是无条件的”,因此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但最后仲裁委支持了我方的观点。
【裁决结果】
根据晋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除第6项没有支持外,第1到5项仲裁请求全部支持。
【案件补记】
本案胜诉后,其原同事有三个人与我联系过,但因为费用太高,最后只有梁金星以同样的费用办理了委托,并与任某某一样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的经济风险抵押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是劳动合同法明令禁止的。从法理上讲,因为扣押财物的行为限止了人才的合理流动,而这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庭审中,对方代理人从企业管理角度强调,这样可以提高像任某某这样的项目经理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而且,如果项目实现赢利还能得到双倍的返还,所以,不是企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能有这样的待遇的。我严正指出,企业这样做固然有其合理性,甚至可以说合理性还很强,但是我们做决策定制度前首先应该想到的是法,而不是理,这件事情如果不合法,即使再怎么合理也不能去做。仲裁委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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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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