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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支付双倍工资吗?

时间:2015-02-27 19:19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张某应聘到山东某食品公司驻山西区域销售经理岗位,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合同。2014年5月10日,双方补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张某仍在原岗位工作。2014年7月15日,山东某食品公司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2014年9月15日,张某向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山东某食品公司:1.支付双倍工资差额84267元;2. 支付经济赔偿金21744元;3. 支付申请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5日工资4168元;4.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7月15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981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于2014年5月10日补签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不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退一步讲,即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2014年5月10日补签,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也并未禁止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等司法、行政机关已明确出台相关规定及相关判例,就本案这种类型的补签行为,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5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日期,但根据申请人提供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14年2月将劳动合同发送至申请人邮箱要求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自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57520元。……

  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50条、第72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16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依法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72016元(其中双倍工资57520元、工资3624元、经济补偿金10872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7月15日的社会保险;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评析

  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的一个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争议源于用人单位用工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不得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人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也提高了很多,但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还有许多用人单位由于法律意识的淡漠及对劳动用工方面法律知识的欠缺,仍然沿用“君子协定”那一套,最终不得不为违法用工付出成本。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事后了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得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不仅要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同时并不能免除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义务。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山东某食品公司虽然最终与张某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此时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企业还是免除不了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张某通过法律途径最终拿到了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该案也已经结案。但该案对用人单位来说应该颇有警示意义。在此,想提醒一下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及时,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给予书面通知,并且最好规定签订的具体的时间与地点;万一造成未签劳动合同,应及时处理,不要陷入以为合同补签了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误区。

  【律师提醒

  就此问题,对用人单位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有所帮助:

  1.无论新招用的劳动者还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仍打算继续留用的劳动者,都务必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这对员工是保障,对用人单位而言更加是保障。

  2.遇到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向员工进行说明,仍不愿意签订的,应当及时予以辞退。否则,用人单位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3.对于已经录用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尽快予以补签,用人单位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觉得劳动者不会也没有能力去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秋后算账”的权利,劳动者会在与企业就其他争议发生后与企业算总账,在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一并主张自己的双倍工资差额。

  4.公司可以考虑聘请专业律师做公司法律顾问,帮助公司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防范用工风险,避免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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