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都知道,男女平等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但是,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男女平等。由于女性的身体条件有别于男性,在充分尊重男女平等、体现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我国法律出于对女职工的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规定了一些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