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李浩于2010年4月到太原一家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3000元,工作期间,工资按月发放。2017年5月,李浩提出辞职,该公司经研究同意其离职,双方就业绩工资提成一事签订了一份“承诺”,主要内容有:1.李浩提成款六项合计57898元。2.公司在收到合同款后半年内结算完李浩提成,按前两个月25%、中间两个月35%、最后两个月40%的比例支付。该公司在支付李浩23489元提成款后,一直未支付剩余提成款,其主要理由是未收到合同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后李浩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该公司支付提成款。本案争议的提成款属于劳动者的工资吗?提成款的法律性质如何?
律师解答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6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由此可以看出,提成款即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职工集体或个人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这种计件工资形式主要适用于劳动成果难以用事先制定劳动定额的方式计算,不易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如服务性工作、文艺演出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本案中,由于提成款属于计件工资的主要方式之一,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的,除全额支付劳动者提成款外,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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