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宾馆原来只准备招用三位领班,录用条件包括“相貌端正,吃苦耐劳,服务周到”等等。但因报名者众多,最后剩下五人。宾馆决定,和这五位均签订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结束时,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解聘。然而,当试用期结束时,两位落选者坚决不答应解除劳动关系,均提出:“宾馆当初的录用条件是:‘相貌端正,吃苦耐劳,服务周到’,我们天天早出晚归,累得腿脚都肿了,仍然待顾客如亲人,难道还不够‘吃苦耐劳,服务周到’吗?”最后,在双方争执期间,三个月的试用期已满,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宾馆不能证明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聘用关系,就应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在上述案例中,宾馆最终也是赔偿了几个月的工资,总算把人给打发走了。宾馆真是费神又费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