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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矿山、井下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劳动者签订固定岗位的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时间:2015-02-25 11:43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上的用工属于特殊用工,这一类岗位或工种属于能引发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劳动者在这些岗位上工作,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健康损害。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对在这一类岗位的工作期限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即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同一工种、岗位的期限不得超过八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岗位劳动合同,等同于给劳动者的健康埋下了“炸弹”。

  解决途径

  用人单位发现与存在有害身体健康岗位的劳动者签订了固定岗位的劳动合同,应当主动找到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或岗位内容;或者让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变更合同或岗位内容。

  操作技巧

  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毒害岗位工作届满八年,要求劳动者变更岗位,而遭到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保留拒绝证据,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风险防范

  1.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完善岗位制度,针对毒害等特殊岗位和劳动者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及时审查岗位以及劳动者的工作状况。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轮换几个岗位或工种,并约定轮换岗位或工种的时间或条件。

  3.在劳动者入职该岗位前要进行体检,对身体状况不适合该岗位的,应拒绝入职;对能够入职岗位的劳动者定期进行体检,发现健康问题,及时更换岗位,避免给劳动者造成身体损害;对离开该毒害岗位的劳动者要全面体检,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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