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是山西长治市潞州区人,2010年前后曾经营一家养殖厂。2013年因企业资金紧张,上诉人从48人处非法融资270万元,因到期还不上本金,2015年6月10日,上诉人与其丈夫宋保生从长治逃到河南项城,开始靠打零工谋生,2019年10月,上诉人夫妇在项城市开了一家小面馆。上诉人后来得知,2015年6月24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上诉人立案侦查,并开展网上追逃。
2021年5月,因为疫情原因,面馆开不下去了,为了生存上诉人于2021年6月2日被迫来到项城市官会皮革厂,以曹汇的名字登记入职,先在成品车间工作,后被调到印花岗位,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
2022年3月4日上午10时许,上诉人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右前臂挤伤,单位领导和工友一起将上诉人送往周口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前臂及右手热压伤。1.血管神经损伤。2.皮肤挤压热坏死。3.筋膜室综合征。4.右勾股骨折合并碗豆及3.4掌骨近端脱位。5.右手开放伤”。单位承担了上诉人的两次住院医疗费用。
2022年7月20日,上诉人向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2022年7月29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向上诉人出具《取保候审通知书》。
2023年2月2日,上诉人向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21年6月2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21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为上诉人隐瞒本人真实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也损害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且双方对订立劳动合同欠缺真实意思,故对上诉人要求确认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不服,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项城市法院认为双方构成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上诉人不服,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2023年6月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 16 民终 2840 号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 号)中的规定,即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标准,劳动关系建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上诉人张霞虽未以自己的名义与项城市官会皮革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自 2021 年 6 月 2 日起在项城市官会皮革厂工作,受项城市官会皮革厂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项城市官会皮革厂的劳动管理,且其从事的工作是项城市官会皮革厂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只要企业有实际用工,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均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在本案中,虽然劳动者存在因欺诈行为,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可能,但劳动合同无效和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事实仅仅是客观情况的反映,不存在效力问题,所以,上诉人张霞冒用他人名义入职的行为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综上所述,上诉人张霞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判决1.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3)豫 1681 民初 1888号民事判决;2.确认项城市官会皮革厂与张霞自 2021 年 6 月 2 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本案打的相当艰难,上诉人是在逃犯是在仲裁庭上对方代理律师提交了一份《网上追逃人员登记表》后,代理律师才知道的,上诉人原来隐瞒了这一关键细节,得到这一雷人消息后,承办律师首先想到的是与这样的人接触这么久,自己会不会有法律风险,当看到其已于半年前自首的信息才长出了一口气,心才放到了肚子里,接着便是如何反驳对方律师所说的我方当事人不适格这一问题,关键时刻,代理律师想到的是《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当事人作为在逃犯这一特殊身份始终是代理人包括法官感到比较敏感的地方。也因为此,在仲裁和一审接连失败后,当事人及家属也向代理律师发问,咱们的官司还有打下去的必要吗?代理律师的回复非常坚决:继续。
二审中,我们找到了河北省和山东省的两个案例,前者是一个在逃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了劳动关系的,后者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论述,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
本案在二审逆袭后,单位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再审,河南省高院经过听证,驳回了单位的再审申请。这是单位试图通过再审影响当事人工伤认定进程,拖延时间的一招,但也给我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造成了很大压力。后再审申请被驳回,二审法院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