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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峰与山西某煤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时间:2024-01-25 09:25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初,上诉人入职被告处,同年4月20日因工受伤,朔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同年11月3日作出鉴定结论书,认定上诉人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15-23日,上诉人住院进行二次手术。
2022年6月9日,朔州市工伤保险中心向上诉人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上诉人康复后没有返回被告处上班。就工伤赔偿问题,双方一直沟通协商。2022年6月21日,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微信向上诉人发送《董雪峰赔偿协议书》,但双方最后并未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2022年8月1日,上诉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月5日,朔城区劳动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不予受理。
上诉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9月19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董雪峰在2020年4月20日因工受伤,朔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董雪峰于 2022 年就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提起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一年时效期间,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不服,委托我所律师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晋06民终359号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评析
当事人经过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得到的结果是,已经过了仲裁时效,相当于其已经放弃工伤维权。这个结果是委托人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拿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董雪峰非常茫然,甚至有些绝望。但经过到朔州市的几家律所咨询,使他更加绝望,因为他得到相同的答复是,你这个确实过了时效了。
通过朋友介绍,委托人通过电话找到了我所律师,王律师在认真听取他的介绍,并仔细阅读了他发过来的材料后认为,由于你没有向法院提交收到社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流水,没有向法院提交办公室主任同你通话录音及向你发送赔偿协议等几份关键的证据,因此,法院认为你的时效过了是对的,你在二审中必须向法院提交这些证据。
庭审中,根据律师提议,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了上述的几份关键证据,并提出,董雪峰发生工伤后,确实是在2020年11月3日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但时效绝对不能从这一天算起,因为其一直在就工伤赔偿事宜与企业沟通,2022年6月4日,社保才向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2年6月21日,单位才向上诉人发出《董雪峰赔偿协议书》,并告知上诉人,“就是这,能接受了就签协议,不签就爱怎怎”,上诉人认为,直到此时,其才知道双方达不成协议,其才知道其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仲裁时效期间应从这一天算起,而不是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董雪峰的工伤赔偿金有31万元,如果时效过去,意味着其可能一分钱都得不到了,所以说,本案二审特别关键,好在其找到了本所专业律师,帮助其成功地解决了其时效问题。现在,该案经过本所律师的努力,发回后一审判决的结果非常好,当事人非常满意,但单位提起了二审,针对的是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时效问题已经让本所律师成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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