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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可以“私了”吗?

时间:2015-02-25 10:52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2年8月与山西省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张某在建筑公司从事建筑工作,月工资1000元。2004年2月的一天上午,建筑公司安排张某在拆除房屋时,不慎从10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被摔成重伤。建筑公司在为张某支付了医药费后,与其家属私下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补偿金15000元,从此双方互不追究。

  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立即支付了张某15000元。很快,张某及其家人就认识到建筑公司所支付的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其因工负伤所遭受到的伤害,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依法确认其为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为伤残五级。上述认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对结论并无异议,但是该公司认为双方事前就工伤赔付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并且也已经履行完结。因此拒绝再向张某支付工伤赔偿金。张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被诉人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待遇。

  [审理结果]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受案后经开庭裁决,裁令被诉人建筑公司依照申诉人张某的伤残级别,根据国家及山西省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再支付张某35000余元。

  [分析]

  本案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协商工伤赔偿,而劳动者反悔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工伤赔偿能否私下协商解决?

  建筑公司在张某发生工伤事故后,没有依法进行工伤申报和伤残鉴定,而是与张某私下协商解决,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无效,建筑公司应当依法按工伤标准对张某进行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一、 工伤私了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工伤私了发生在不同的时期,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大致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既不向主管部门汇报,又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私了协议是无效的,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2.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通常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劳动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

  3.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

  二、建筑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无效

  因为建筑公司就该工伤私了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规定,该协议自始无效。张某在与建筑公司签订私了协议,并在收取建筑公司15000元款项后,又提起了工伤认定,并经过鉴定后五级伤残,这属于劳动者对工伤的补救措施。

  [律师提示]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就应当关注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伤残鉴定,切不可盲目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私了协议,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通过私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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