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李小姐在某包装厂当操作工,她和包装厂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包吃包住。签订合同的时候,包装厂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是1500元。工作一年后,因为物价上涨,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决定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到1650元。李小姐找到包装厂的领导,希望领导也给她加工资。而领导则表示,工资是进厂的时候就定好的不会改。领导还告诉李小姐在包装厂里工作时,已经享受了包吃包住的待遇,包装厂给包吃包住所付出的费用加上李小姐的工资早就不止1650元了。同时厂领导还告诉李小姐,因为物价上涨员工包吃包住的开销也大在增加,如果李小姐执意要求增加工资,那么包装厂将不再负责李小姐的吃住,包装厂领导的说法是合理的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以及劳动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在最低工资标准有所改变的时候,包装厂应该按照规定保证本厂的职工工资等于或者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其包吃包住的行为不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置,为的是划出一条底线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随着经济增长、物价提高,如果这条底线依旧维持不变,那将起不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目的。
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第6条和第10条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果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第11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在本案中,工资是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因此包装厂包吃包住应当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在计算李小姐这样包吃包住工作的工资时,不应当将这些费用计算在工资内。因此,即使是包吃包住,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工资标准调整以后,包装厂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将李小组的工资提高到1650元。需要指出的是,“包吃包住”的条件是包装厂和李小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好的,包装厂同样不能因为提高了李小姐的工资,而单方面宣布不再负责李小姐的吃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