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10月10日颁布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中规定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培训费用的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依照此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安排员工培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尽量不要安排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接受出资培训。安排员工进行培训,最好的办法是不选择试用期员工进行培训,以免发生法律风险。另外,试用期员工各方面状况还不了解,甚至本人是否愿意留下也不好判断,所以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最好排除在培训人员之外。
2.确实需要外派培训的要尽量争取提前转正。如果用人单位确实需要外派尚处于试用期的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建议通过协商的方式缩短试用期,将其转正,待其成为正式员工以后,再将其派出培训。
3.通过民事债权的方式变通处理。对于处于试用期的新员工而言,如果某些专业技术培训不仅是用人单位发展的需要,也是新员工自身能力提高的迫切要求的话,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款项借与员工,由员工自行参加培训,同时约定服务满一定年限后单位放弃债权,从而间接达到服务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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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间的出资培训要慎重
时间:2016-10-09 21:44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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