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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

时间:2015-02-25 11:40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与受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佣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向受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雇佣合同和雇佣关系都没有做出专门规定。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有相似之处,都属于广义上的劳务关系,一方提供劳动而另一方给予报酬。但二者又存在本质的区别:

  (1)法律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对于雇佣关系中的雇佣一方资格,法律并未做出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等都可以成为雇佣人,实践中以自然人为雇佣人的情况居多。想比之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对劳动关系中用工一方的资格作了明确限制,规定用人单位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然人则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一方主体。

  (2)法律关系性质不同。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双方在订立、履行、解除雇佣合同的过程中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有较大的自由,法律对此干预程度较小。而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并非完全平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尚有人事管理权限。

  (3)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在适用法律上有其特殊性,适用《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在其订立、履行及解除等方面很大程度上受到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和干预。比如关于劳动保护、最低工资、休假和劳动时间的规定等,更倾向于对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权利的保护。雇佣合同虽在我国《合同法》中未作规定,但依其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加以规范。

  (4)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及途径不同。雇佣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而因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当事人须先向劳动行政机关申请仲裁,等仲裁程序之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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