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规政策 >>

“六个创新”:《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解读

时间:2020-02-06 17:27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张健概括说:《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是对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这一条例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六个创新”上。
             创新一:劳动合同期限方面的创新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如何界定“用工之日”,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规定。于是个别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正在培训、没有用工为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签劳动合同。山西省的条例规定,“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增加了操作性。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义务,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曲解为“无缝焊接”,也就是说只要中断了一天,就不叫“连续”,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山西省的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堵上了法律的漏洞。
  条例还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时间”,即“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
             创新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山西省的条例将劳动用工备案由文件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增加了执行力度。专家分析,“这将对今后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条例还针对山西省矿山企业用工集中、风险较大的特点,规定井下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0个小时。 
             创新三:建立企业年度工资指导线方案备案制度
  为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条例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调控的文件精神,提出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009年10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核心内容是增强工资指导线的操作刚性,并且规定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确认的企业工资薪金,可按照税法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法扣除。据悉,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扭转利润侵蚀工资现象,提高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让广大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创新四:创立劳动合同中止制度
  条例规定了劳动合同协商中止情形,即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这样既便于企业休养生息,走出困境,也方便劳动者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增加工资收入,等到企业经济状况好转时再回到企业,继续履行原合同。
             创新五: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传统观念只认可非全日制用工状态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对于全日制用工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山西省的条例着眼为国有企业待岗职工寻求就业机会,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有专家分析,“这在劳动理论上是一个重大创新”。
  双重劳动关系核心是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条例本着“谁用工谁缴费”的原则,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
             创新六:特殊用式方面的规定
  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使用了退休人员、内退人员、在校实习学生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等,这些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上存在一些“空当”。
为弥补有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山西省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内退协议的,劳动关系存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内退协议约定。对于使用退休人员以及勤工助学学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