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我现就《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从1986年开始,我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实行了劳动合同制管理。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在全社会各类企业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2008年1月1日开始,《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2008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广大劳动者和大多数企业总体上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保障方面的重要法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我们结合《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和我省一年多来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增强可操作性,起草了《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
一、立法必要性
(一)为全面掌握全社会劳动用工情况,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强化对劳动用工的监管。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随着用工主体多元化、用工方式多样化趋势发展,劳动行政部门难以较准确地掌握各类用工单位的用工数量和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也发过关于企业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的红头文件,但实际只能在一些国有企业发挥作用。为此,有必要把劳动用工备案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次,以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同时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管责任。
(二)煤炭大省的一些特殊现状,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和改善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我省是煤炭大省,煤矿数量多,使用农民工多,有些煤矿秩序混乱,难以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素质的提高,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因此,通过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建立招用、培训、管理一体化的用工管理制度,规定从事井下岗位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上岗前正规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从事特殊岗位工种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不高于8年等内容,这些规定,符合山西的煤矿生产安全实际,更有利于我省煤炭企业的安全和谐发展。
(三)针对用人单位对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理解不准确,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将上位法的规定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在《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实施过程中,一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仅仅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企业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特别是一些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解除很难,支付经济补偿条件过宽、会加重企业负担。针对这些模糊认识,我们将上位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梳理,列出了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兼顾了企业利益,体现立法公平,促使劳动者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对于部分特殊人群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补充界定。这些特殊人群主要包括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兼职人员、企业内退人员、退休人员、在校实习生等,在实际生活中,对这些特殊人群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问题不明确,政策上出现“空档”,经常会产生劳动争议,引发上访,造成不稳定因素。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这些特殊人群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依照不同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各种不同性质的关系,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如:退休人员和在校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兼职人员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但同时应处理好这些人员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问题,等等。另外,强调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做了限制性规定,对女工进行特殊保护,进一步重申禁止使用童工。
(五)为了进一步加强工资宏观调整,健全工资分配机制,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强化企业的责任。近年来,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职工工资逐年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部分企业工资分配不合理,职工工资不能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关于保障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和落实最低工资问题,省政府已专门下发过文件,这次将这些内容写进条例草案,目的是强化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六)关于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细化,增加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劳动者应征入伍、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等情况下,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属于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通过地方立法对这些情形进行规定,符合实际情况,便于灵活操作。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企业和劳动者协商暂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职工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增加收入,等到企业经济状况好转时再回企业工作,继续履行原合同,这样既可以帮助企业和劳动者渡过难关,又可以保持劳动合同履行的连续性,有利于企业克服当前困难、走出困境,对于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草案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为7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条例草案内容起草总的原则是,尽量避免移植上位法的条文,一般不重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而是对其进一步补充、细化,具有针对性、增加可操作性,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近年来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的成功经验写进条例草案,增加刚性,增加地方特色,更有利于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共12条,主要是对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现实生活中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不明确的问题,在条例第6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必须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和法定的劳动者才有资格订立劳动合同。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连续”的概念,在第12条予以明确,即解除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内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了全面了解掌握用人单位招用工情况,在第1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在一个月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1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三)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共8条,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应全面履行、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等内容。为强化企业的责任,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就最低工资和工资保障在第20条、21条进行了规定。针对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在第22条至25条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第四章劳动合的解除和终止。共9条,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的支付等内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第30条规定,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还发给医疗补助费。对于企业改制或关闭破产时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在国有单位流动过程中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在第32条进行了明确,即,调出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调入单位的工作年限。针对企业反映的劳动合同法只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问题,条例草案对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暗含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进行了综合,在第33条予以明确。
(五)第五章特别规定。共7条,主要包括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双重劳动关系、煤矿企业招用工管理等内容。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兼职人员,明确了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在第38条对其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我省煤矿企业多、存在用工混乱的情况,对煤矿企业的招用工、专业培训、劳动合同期限在第39条、40条、41条进行了明确,即煤矿企业劳动用工实行统一招聘、培训和管理,明确了煤炭工业厅和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
(六)第六章法律责任。共5条,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第七章附则。共4条,主要包括招用退休人员、在校实习生的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救济、条例施行日期等内容。对于招用退休人员、在校实习生的,在第47条、48条明确规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通过民事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