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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殊性?

时间:2015-02-24 21:06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许多用工形式得以规范,“临时工”等名词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甚至普通的家庭都会遇到请人来做保洁、家政等工作的问题。在没有了“临时工”这一概念后,《劳动合同法》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那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从法律的角度讲,“非全日制用工”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有着下列特殊性:

  1.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与普通的劳动关系比较,《劳动合同法》第72条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问题做了单独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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