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提供了书面证明。我国《劳动法》一直强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但观之《劳动法》公布以来的实施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率并不理想,这主要的原因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法》框架下,用人单位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补签劳动合同,并有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2.终止劳动关系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并没有规定经济补偿,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则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并没有免除用人单位的此项义务,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
4.承担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发生劳动争议后面临败诉风险。我们知道,劳动争议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辅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时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的自身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条款来保障用人单位的权利,这些条款属于可备条款,需要书面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劳动者违反约定侵害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但是在事实劳动关系下,由于没有合同作为证明,用人单位也难以实现权利的自我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