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可见,失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我国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其中,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但不包括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以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企业。这类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人员流动大,失业人员多,如果将这部分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征缴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将难以承受。而且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主体是农民,农民均有承包土地等作为其生活的保障条件,农民“失业”与城镇人口失业情况完全不同。因此,《失业保险条例》没有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目前也未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