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社保发〔2023〕3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及待遇领取人:
根据山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92号)及《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94号)规定,中心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我市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的发放方式做出变更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额、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对于此前参保单位已经垫支一次性待遇的,可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后,发放至参保单位账户。
二、新产生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发放至参保单位。申报待遇时需将参保单位账户信息填写准确、完整,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
三、新产生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暂定发放至参保单位。如需直接发放至个人社保卡账户由参保单位与工伤职工共同确认盖章、签字后方可生效。
四、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额、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定期待遇自2023年2月起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社保卡账户信息由经办机构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自动获取。参保单位应及时通知领取上述各项待遇的个人及时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并确保社保卡状态安全在用,确保待遇发放成功。
对于个人未办理社保卡导致经办机构无法获取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信息的,参保单位应及时通知待遇领取人办理社保卡、开通金融功能,并报送社保卡相关信息至经办机构。报送合规的社保卡信息之前,相关待遇不能发放,报送后予以补发。
如参保单位有扣减等在途业务未完结的,在相关业务完结后完成发放方式变更。
五、参保单位对本单位领取工伤待遇人员负有管理职责,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如有丧失领取资格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待遇终止,并配合经办机构对多领取待遇进行追回。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三)拒绝治疗。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就业或参军;(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五)死亡。
六、按照相关规定省级经办机构于每月6号至8号生成当月全省支付计划及拨付单,市级经办机构及县(市、区)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完成支付计划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及个人可根据上述规定自行选择业务办理时间。
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在待遇发放方式变更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待遇申报、变更、发放前及时向业务科室做出书面说明。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省相关规定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