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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做好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2-23 22:39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晋人社厅发[2012]1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新农保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绝大部分地区按照国发[2009]32号和晋政发[2009]37号文件要求,顺利地进行了新老农保的衔接,即“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新老农保的过渡衔接总体上来讲比较平稳,但仍有个别地方的衔接工作至今没有完成,特别是在一些老农保缴费额较多的地方。为了尽快做好新老农保衔接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成个人账户的合并

  凡没有进行新老农保个人账户合并的要抓紧完成个人账户的合并。首先,要对新农保试点前未满60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实和认定。然后将认定后的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并在新农保个人账户中作好记录(“老农保储存额×××元”)。个人账户合并后注销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合并的基础上,将老农保基金转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同时,省、市级管理的老农保基金在认真清算的基础上,也要返还各相关县,做到账实相符。上述工作必须在2013年6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

  今后,参加过老农保也参加了新农保的参保人,达到60周岁在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原则上执行新农保计发办法。

  对老农保储存额较多的参保人,可根据参保人意愿区别对待,分段计算。即,个人账户中经认定的老农保储存额,按老农保计发办法来计发。个人账户中其余部分(包括个人账户合并后老农保储存额产生的利息)按新农保计发办法来计发。

  老农保储存额较多的界限,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对不同意按上述办法进行新老农保衔接的老农保参保人,可允许办理退保手续,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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