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一年;
(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半年。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三、未成年工的作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原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定安排的劳动范围。
(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表》上岗。
(4)《未成年工登记表》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