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生育保险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一、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产假的期限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进步,2012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正常产假规定为98天。很多地方性法规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6个月。
二、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三、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