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件》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015年1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通知》提出,将简化租房提取公积金要件,租住商品住房,只要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即可提取。
过去,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要出具经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和租房发票等。根据《通知》,将仅需出示无房证明。此外,《通知》还提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根据《通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缴存期限也进一步缩短。《通知》要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